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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定
"中国·合肥"门户网站 www.hefei.gov.cn   2007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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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定

实施主体:合肥市地震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本法所称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本法所称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严重次生灾害,必须认真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依法进行严格的抗震设防。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

第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

(一)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重大影响的医疗、教育、广播电视、通信、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四)位于地震烈度分界线附近两侧各8公里内的新建大中型工程;

(五)占地范围较大、跨不同地质条件区域的建设工程;

(六)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工程。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向工程所在地的地震主管部门申请核定地震烈度区划图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地震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受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核定完毕。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立项论证时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凡在本省境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本省地震主管部门颁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到省或者设区的市地震主管部门登记,按证书级别承担相应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 省设立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评审通过的,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地震主管部门审定;评审未通过的,地震主管部门不得审定,计划部门不得立项,设计单位不得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二十一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经国务院地震行政管部门授权的地震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作为工程抗震设防的依据。各级计划、建设、规划等行政部门在审批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项目和建设规划方案时,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作为审查的主要内容之一,并通知地震主管部门参加。

省地震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检查;省计划、建设行政部门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协助。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

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由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审查。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分别由相关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监理。

《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148号令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经贸、财政、建设、交通、水利、通信、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一)重大建设工程:

1.公路、铁路干线的特大型桥梁、大型桥梁以及长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

2.铁路干线上大型站的候车室和枢纽的主要用房;4D标准以上机场;5000吨级以上港口、码头工程。

3.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者规划容量80万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厂和装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500千伏以上的变电站;省、市电力调度中心大楼。

4.大中城市长途电信枢纽、终局容量10万门以上程控电话端局和承担特殊重要任务的市话局、一级邮件处理中心。

5.省、市、县级中心医院主体建筑;大中城市广播电视中心主体工程及广播电视发射塔;大中城市供水、供气的主体工程。

6.80米以上高层建筑工程;大型影剧院、大会堂、影剧院、体育馆以及单体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工程。

7.位于地震动参数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内的新建大中型工程;占地范围较大、跨不同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城市、大型厂矿企业和新建开发区。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的大型水库大坝和重要中型水库大坝及其提防。

(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九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合肥市地震局网址:http://www.hfdzj.gov.cn
联系电话及地址: 
地震局窗口电话:3537063  窗口地址:合肥市东流路100号政务中心三区办证大厅
投述电话:   3537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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