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月1日起,合肥市《合肥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2月2日,合肥市教育局有关负责人解读了此项规定,并指出:“规定的出台是为了促进民办教育政策系统化和民办学校的招生、办学行为规范化。”
招生简章须审批备案
“近一段时间,有些民办学校因无办学许可证、招生简章和广告与实际不符、收费等问题导致学生和家长投诉、上访事件不断,带来很不好的影响,严重影响了民办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为此,规定对民办学校的招生行为做出特别要求。
该负责人强调: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完整地说明民办学校的全称、性质、办学层次、招生专业、招生范围、收费标准、颁发何种证书等有关事项,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对无审批机关备案证明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广告发布单位应当不予发布。在招生过程中,学校不得擅自超出审批机关备案的专业门类和招生范围。
规定中有两个条款值得注意:一是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未在审批机关备案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二是因刊登虚假招生广告造成学生退学的,应退还学生全部学费。此举意在更好地维护广大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收费不得跨年度
截至2009年12月31日,合肥市共有民办学校751所,其中教育部门审批580所,劳动部门审批171所。教育类的民办中小学40所、幼儿园314所、中等职业学校37所、培训机构189所。
针对老百姓普遍关心的乱收费问题,这位负责人指出:按照规定,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行政部门核定;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在此基础上,还特别规定: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学期收费,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实际学习期限收费,但不得跨年度收费。同时,如果有因刊登虚假招生广告造成学生退学的,学校必须退还全部学费。
学生可享受乘车优惠
为了鼓励民办教育更好地发展,此次出台的规范也对民办学校的发展进行了鼓励和保障。
根据规定:民办学校在水、电、气等公用事业性收费方面,执行与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价格政策;民办学校教职工在职称评定、岗位聘用、业务培训、表彰奖励、科研项目和课题申报、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的权利;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评选先进、医疗保险、助学贷款、学生资助、乘车优惠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