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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学生受处分有了申辩权
多部门详解新修订的《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中国·合肥"门户网站 www.hefei.gov.cn   2010年03月03日    信息来源:合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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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学生在校受处分有无申辩权利?卖烟酒给未成年人该如何处罚?这些问题在1994年制定的《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都没有明确说明,然而,去年10月我省高票通过了《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版),并已于去年12月1日施行。3月2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省教育厅、省司法厅、团省委等多部门负责人详解新旧条例的几大变化。

  学生受学校处分有权申辩

  有的未成年学生在学校违反了校规,却不服学校的处分,能否找学校申辩?会不会因为申辩导致加重处罚?这些问题未成年学生关心,家长也关心。《条例》修订版第31条新增学校处分学生时的申辩条款,规定学校处分学生时应当听取学生和监护人的申辩内容,不得因申辩加重对未成年学生的处分,以防止学校处分学生的随意化和口头化。

  据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我省12355青少年服务台曾进行个案维权统计,我省部分学校存在口头开除未成年学生现象,农村地区甚至出现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建议未成年学生主动退学现象。

  卖烟酒给未成年人受罚

  烟酒商把烟酒卖给未成年人,不仅会遭到主管部门的严重警告,而且有可能处以最高1000元的罚款,可谓“赔本买卖”。

  《条例》修订版新增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这一项,其中第六十五条规定,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或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现在很多孩子看起来很成熟,怎么判定他究竟是不是未成年人?”许多烟酒商会有这样的疑问。《条例》修订版第四十一条规定,烟酒经营者对难以判定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不得公布未成年人考试成绩

  “王明540分,全班第2名;李丽478分,全班第25名;刘伟320分,全班62名……”这样的“成绩榜”曾在许多学校尤其是重点班屡见不鲜,有的班级甚至按考试成绩安排座位,将成绩差的学生放到最后一排。这些所谓“激励”学生的方式不但不会给落后的学生以动力,甚至会造成未成年人自尊心受到伤害。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释义》一书中提到的一项调查显示,对于公布考试结果和依据考试结果排名次的做法,70%的初中生和小学生感到紧张、害怕或讨厌。该书中还有这么一句话:“当一个学生不愿公开自己的成绩,老师却肆无忌惮地张贴,同学更是口无遮拦地宣传,其心里遭受的痛苦可想而知。”

  《条例》修订版明确规定,学校不得张榜公布未成年学生考试名次和成绩;不得以考试成绩和名次安排未成年学生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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