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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方案解读
"中国·合肥"门户网站 www.hefei.gov.cn   2010年06月03日    信息来源:合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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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招生原则

  划片、就近、免试

  各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生源进行充分摸底分析,科学合理划分学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按学区入学。所有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学校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测试录取新生。

  “两个统一”

  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一起、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符合“两个统一”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实际居住地的学区学校入学;对婚后无住房一直随父母或岳父母三代同住一处的家庭,其第三代适龄儿童少年中可以有一名视为与父母单独立户,符合“两个统一”,在居住地的学区学校入学。其他情况造成户籍与居住地(凭住房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不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一律在实际居住地就近入学。

  二、招生办法

  (一)凡户籍在我市、年满6周岁(2003年8月31日及此日前出生)有学习能力的适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都应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凭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学区学校办理入学报名手续。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报所在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延缓入学期满,应及时入学。

  小学适龄儿童办理入学报名手续须出具以下材料: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户口簿;

  3.住房证明材料,即在学区内的房产证明;

  4.儿童出生医学证明;

  5.儿童预防接种证(须经疫苗接种地点查验盖章);

  6.学前教育报告单。

  (二)小学毕业生由各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集体报名,在外地借读回本区升学的小学毕业生单独报名,按照“两个统一”和“划片、就近、免试”的原则,统一审核,统筹安排,做好小学毕业生的升学工作。

  小学毕业生升学报名须出具以下材料: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户口簿;

  3.住房证明材料,即在学区内的房产证明;

  4.小学完成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三)小学适龄儿童或小学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可与本行政区适龄儿童或小学毕业生享受同等义务教育入学政策。

  1.学龄儿童父母中一方户口不在我市市区,学龄儿童户口随另一方在本行政区内并实际居住。

  2.学龄儿童父母离异,其子女户籍随法定监护人在本行政区内并实际居住。

  3.学龄儿童父母为现役军人(含武警)或公派出国人员,其子女户籍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行政区内并实际居住。

  4.在我市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子女,在本行政区内实际居住。

  5.烈士子女。

  6.符合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关于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问题的意见》(教基〔2004〕111号)中确定的高层次人才范围的子女。

  7.符合市教育局《关于为在我市市区购买成套商品住宅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就学开辟绿色通道的实施办法(暂行)》(教基〔2008〕250号)文件规定的人员子女。

  (四)三县聋哑儿童原则上在本县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盲和弱智儿童在学区内就近随班就读;市区的盲和聋哑儿童在合肥特殊教育中心就读,弱智儿童在本区的“弱智儿童辅读班”就读。

  (五)民办学校的报名时间为6月13日、6月14日。6月20日前完成录取工作。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须向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由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公证部门的监督下,采取电脑派位的方式录取新生。

  (六)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务工就业农民随迁子女,由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至定点学校就读。

  (七)根据有关文件要求,2009年各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公办中小学继续严禁跨行政区招生,严格控制跨学区择校行为,本年度市区和县城城区择校生比例控制在5%以内。

  (八)合肥外国语学校(合肥二中)初中招收英语特长生工作由学校制定具体方案,报市教育局批准后,由包河区教育局组织实施。合肥实验学校小学部招生方案由学校制定,所录取的一年级学生需服从学校2010年迁址办学要求,招生方案报市教育局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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