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解读 > 正文
保护公民权益又祭利器
合肥中院法官为您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国·合肥"门户网站 www.hefei.gov.cn   2010年07月14日    信息来源:合肥晚报
【字号:

  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作为合同法、物权法后的又一重要支柱性法律,该法的实施意味着我国的民主法治进程又朝前迈出了一大步。

  侵权责任法是社会生活中的重要规则,是在造成损害之后由受害人向加害人追究赔偿责任的法律,是人们维权的“行动指南”,在保护民权维护民生方面意义重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交往的频繁,新的侵权类型不断出现,侵权纠纷日益增多,仅仅依靠散见于《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中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求。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制定一部较为系统、完备的侵权责任法是很有必要的。

  刚刚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对保护公民民事权益做出了全方位、立体化的规定,内容涉及百姓生活的诸多方面,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它既是我国民事领域立法的重大成就,也是人权法律保护的重大成果。该法突出了对人的生命健康的法律关怀,明确了调整当前一些社会矛盾的法律原则,同时也为建立更加公正、公平、稳定、和谐的社会关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侵权责任法》由一般规定、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等组成,列举了11种侵权行为类型和准侵权行为类型,对产品缺陷、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网络侵权、动物致人损害、产品召回制度、精神损害赔偿都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本期特邀合肥中院民一庭蔡学刚庭长和沈严副庭长,结合审判实践和具体事例就该法中的亮点规定进行解读。

  亮点一:“同命”不再“不同价”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考虑到我国城乡二元体制的实际状况,该司法解释区分了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不同的身份,以此来确定不同的赔偿标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多人死亡案件中适用该司法解释,会造成农村与城镇的赔偿金相差甚远,显得非常不公平。

  人的生命权利是平等的,“同命不同价”近年来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侵权行为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长期以来,由于存在着户籍差异、收入差异、地区差异,同样性质的赔偿,其数额因上述因素的存在而相差几倍甚至几十倍,导致了权利保护的不平等,引发了“同命不同价”的争论。该条规定在处理重大交通事故、矿山事故时可以不考虑个人差异,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充分贯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展现的是权利的平等、生命的尊严、社会的公正。

  亮点二: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明确

  在《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前,我国民事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规定,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虽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仅限于行政法领域。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通常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来规范,但由于规定的不完善,在法律适用中时常捉襟见肘。

  在陕西麻旦旦“处女卖淫案”中,原告索赔300多万,法院判决被告行政机关败诉,却只责令赔偿受害者直接损失74元,30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法院无法认定。因为国家赔偿法只规定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在审判实践中,许多侵权案件的受害者都因为法律依据不足而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国法律中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明确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金额、计算办法等。这个规定将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人身权益的范围内,并且附加了“严重精神损害”这一条件,同时是否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由受害人自己决定。这一规定同时意味着,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人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亮点三:叫停不必要医疗检查

  “看病贵”是当前老百姓面临的难题。一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为了创收,哄骗和迫使患者进行一些不必要的检查,这样的行为严重地侵害了患者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由此产生的医患纠纷逐年增加,群众反映十分强烈。就在今年6月,广州一5岁女童因误吞一个3厘米长的铁制弯针,被送至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治疗,第三天弯针自行经大便排出。当父亲接女儿出院时,发现医疗费高达3366.30元,清单上竟有217个检查项目,其中不乏梅毒、艾滋病、类风湿等,荒唐至极,令人咋舌。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对上述问题给出了明确的说法。该法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必要检查”分为两种:一是本来不需要检查的,却要求患者检查;二是本来可以采用简单诊疗技术检查,却用复杂、成本高的诊疗技术检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不必要检查给患者带来经济损失或人身损害,属于医疗损害侵权,患者可依法告医院侵权。另外,今后在诊疗当中,医生应主动告知患者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要说明医疗风险,还要告知替代医疗方案供患者选择,实施前要征得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要征得其近亲属的同意,否则,就可能构成医疗损害侵权。

  亮点四:“人肉搜索”不当可能侵权

  “人肉搜索”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它是更多地利用人工参与来替代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人肉搜索”在揭露社会阴暗面、开展舆论监督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泄露他人隐私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在“人肉搜索”的案例中,搜索人往往未经他人同意在网上公布他人的姓名、身份、家庭地址等个人资料,到网上发布“艳照”等各种侵害他人隐私的信息,非法披露他人隐私,以及在网络博客、论坛上随意侮辱他人等。不久前,被称为“中国第一车模”的兽兽与前男友自拍的性爱视频在网络上疯传,引起极大关注,被称为“兽兽门”。随着类似的事件越来越多,“人肉搜索”在社会上引发了很大争议。

  《侵权责任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网络侵权法律责任。该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亮点五:高空坠物伤人业主“连坐”

  近年来,高空抛物引发的事故屡见不鲜,由于难以寻找到“真凶”,受害人通常只能吃“哑巴亏”,其中比较著名的案例是山东省“菜墩伤人”案。2001年6月20日,受害人被楼上坠落的一块菜板砸倒后死亡,因找不到扔菜板的人,家人将二楼以上15户居民全部告上法院。一审法院以无法确认加害人为由驳回诉讼。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根据这个规定,同一幢楼里的业主,如果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那么将共同为受害人的损失埋单。这个规定有利于保护作为弱者的受伤者。在被砸伤之后,面对一栋或几栋高楼,受伤者想找到肇事者的可能性很小,而致害人却很容易隐藏从而逃避责任。在这样的情况下,让受伤者去证明是谁对其进行了伤害十分困难,而业主们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相对容易,故法律在这里采用的是推定加害人的办法,通过“举证责任倒置”将举证的责任交给了业主。需要注意的是,“连坐”住户承担的是补偿责任,而不是赔偿责任,这里适用的是民法中的公平原则。而且,日后若是发现具体加害人,给予补偿的住户可以向致害人追偿。

  亮点六:明确划分校园安全责任

  孩子在学校、幼儿园出了事故,究竟如何区分责任,一直是社会关注的话题。之前,我国法律对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不断变化,从最初的对学校明显偏袒的公平责任原则,到后来的以过错程度为基础的过错责任,都没有真正实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侵权责任法》强化了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在其学习生活期间提供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在明确学校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下,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民事行为能力及幼儿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等不同情况,作出明确的责任划分。

  《侵权责任法》第38-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来自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人员的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法律的颁布只是迈出了第一步,更重要的是人们对法律的自觉遵守和司法机关对法律的正确适用。如何运用新的法律切实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实现侵权责任法所包含的法律精神和价值理念,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但我们坚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中国的法制建设将更加完备,公民的权益保护将更加有力,法律的精神将更加深入人心,共和国法治的明天将更加辉煌!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合肥市人民政府主办 版权所有 ©合肥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负责日常维护和技术支持
地址:合肥市东流路100号 皖ICP备0800154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