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从卫生部门获悉,《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已正式出台,卫生、工商和财政等多个部门将联合执法,监管内容涉及药品采购工作各个方面,同时推行网络实时监控等各种方式,力争将监管环节覆盖采购用药全过程,确保药品采购过程中的公开、公平、公正。
多部门联动确保采购透明
各卫生部门监察机关和纠风办将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参与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监督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选聘的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行政纪律者要进行查处。
药品集中采购监管将采用多部门联动的形式,对药品采购各环节进行规范和制约,确保采购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其中,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执行入围结果、采购用药及履行合同等行为,价格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的价格、收费行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应的财政监督。此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将负责查处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商业贿赂、非法促销、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依法对集中采购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遇到违规行为可举报投诉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对象将涉及三方,即组织集中采购的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实施采购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选聘人员,参与采购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根据新办法,相关部门在药品采购过程中必须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医疗机构参与采购并按照合同使用入围药品以及药品企业配送情况都将是监管的主要内容。
药品集中采购监管主要采用组织网上监管、专项检查和重点督查的方式,并受理投诉、申诉和举报情况,将严格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问题,针对典型案例将予以通报。此外,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依法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账目、电子信息数据等,要求有关单位或人员就相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应给予协助。
医疗机构收受回扣将受罚
从省卫生厅获悉,新办法对药品采购环节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作出明确的处罚规定。政府部门、单位和医疗机构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将责令纠正错误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负责采购的政府部门在文件材料审核、药品评审遴选等方面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同时不得接受以参观、考察和学术研讨交流为名义索取或收受钱物的邀请,从而谋取单位或个人不正当利益。参与采购的医疗机构不能擅自采购非入围药品,一旦出现二次议价和变相压价、或与企业在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等行为,都将按不执行集中采购药品价格作出惩处。此外,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销售、使用和汇款等过程中出现收受回扣等行为;药企采取串通报价、操纵价格等手段,或者以非法促销、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有关部门也将依法作出严格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