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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物业管理新规实施
售房不得承诺减免物业费
"中国·合肥"门户网站 www.hefei.gov.cn   2012年02月01日    信息来源:合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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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业主对物业有诉求须先交物业费后投诉;车库禁止只售不租;小区共用位置广告收入“三七开”; 开发商“送物业费”促销被禁止。

  2月1日起,《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正式施行。1月31日,市房产、法制、规划、质监、消防等部门联合召开新规正式实施新闻发布会,对其中市民关注的热点和重点问题进行了权威解读。

  物业纠纷先交费后投诉

  物业企业以业主不交物业费为由,拒绝继续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埋怨物业企业提供的服务质量差,拒缴物业费……对此类“先有鸡还是先有蛋”式的难题,新规给出了明确解答。

  “对物业企业提供的服务质量不满,业主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但无权拒绝缴纳物业费。”市房产局副总工程师马万里解释,新规明确,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区域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其中,涉及重大纠纷的,由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解。

  按照新规,如果业主不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未缴费业主名单予以公示。而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并可以向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时,业主大会仍未能选聘到新物业服务企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应急物业服务企业名单中指定资质条件相符、信用记录和业绩较好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做好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安全保卫和绿化维护等基本服务工作,并继续督促或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车位禁止只售不租

  按照新规,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库、车位应优先满足本区域业主停车需要,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在满足本区域业主需要后,可以将车库、车位出租给本区域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如果业主要求承租车库,建设单位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以1000元的罚款。

  小区广告收益“三七开”

  小区电梯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产生的广告收益去了哪里?今后将不再是一笔糊涂账。按照新规,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收益百分之三十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百分之七十纳入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售房禁承诺“送物业费”

  “买房送物业费”、“老客户带新客户送物业费”……以往,开发商此类减免一定年限物业费促销的方式随处可见,按照新规,该做法将被禁止。“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往往不是一家,当减免物业费的承诺在后期无法实现,就会导致纠纷。”市房产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为此,新规规定建设单位销售物业时,不得承诺减免物业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