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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扩面和基金征缴政策解读
"中国·合肥"门户网站 www.hefei.gov.cn   2008年04月21日    信息来源:市劳动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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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单位缴肥基数是如何重新定义的?

  答:《意见》明确缴费单位以全部职工(或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人均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的,按300%确定缴费基数。从而改变了“缴费单位的缴费技术为本单位缴费个人缴费技术之和”的规定。

  问:个人缴费基数是否重新定义?

  答:未重新定义。缴费个人仍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底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月工资收入低于上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按60%确定缴费基数。高于上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缴费基数。

  问:如何确定社会保险缴费费率?

  答:养老保险:已参保的单位缴费费率维持不边,新参保的单位缴费费率维持不变,新参保的单位缴费费率为20%,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7%。个体经济组织的单位缴费费率为13%,从业人员个人缴费费率为7%。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8%,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事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2%。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1%。其中农民合同制工人不缴费。工伤保险:根据行业风险程度,确定单位基准费率,基准缴费控制在0.5——2%之间,并根据有关情况定期调整。职工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0.8%。职工个人不缴费。社会保险缴费费率的调整按省规定执行。

  问:怎样补缴社会保险费?

  答:(一)养老保险1、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但尚未参保的单位和职工,按照现行基数和费率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时间分别为:

  (1)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固定制职工,自1988年3月1日起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职工1988年3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自1988年3月1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988年3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部、省属国有企业及其固定制职工,自1991年10月1日起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职工1991年10月1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991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3)集体企业及其固定制职工,自1990年11月1日起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职工1990年11月1日前参加参加工作的,自1990年11月1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990年1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的合同制工人,自1984年12月1日起实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1984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工人,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的临时工,自1992年7月起实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1992年7月1日后招用的临时工,自招用之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6)外商投资、私营及其他各类企业和职工,自1995年1月1日起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1995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7)职工工作单位变更,原工作单位未参保,现若本人愿意承担费用,可按上述第1至6条条规定,相应确定补缴起始时间。

  2、凡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并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2002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满10年不满15年,在办理退休手续时,若其所在单位为职工一次性将养老保险金补足至15年,则按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2]30号文件第8条计算养老金待遇;若不补足15年,则按皖政办[2002]30号文件第11条计算养老金待遇。补缴基数按该职工退休前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实际缴费工资,补缴的费率按单位现行缴费费率。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补记个人帐户。个人不补缴费用。

  (二)失业保险 符合参加失业保险规定但尚未参保的单位和职工,按照现行基数、原费率补缴失业保险费,补缴时间分别为:

  1、国有企业及其职工自1986年10月1日起实行失业保险费。1986年10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自1986年10月1日起补缴失业保险费;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开始补缴失业保险费。

  2、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高新技术开发区的职工,自1993年1月1日起补缴失业保险费。1993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自1993年1月1日起补缴失业保险费;199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开始补缴失业保险费。

  3、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自1995年5月1日起补缴失业保险费。1995年5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自1995年5月1日起补缴失业保险费;1995年5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开始补缴失业保险费。

  4、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自1999年1月20日起实行失业保险费。1999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自1999年1月1日起补缴失业保险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开始补缴失业保险费。

  (三)医疗保险 根据合政[2002]168号文件规定,凡属市政府82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02年11月30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002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参保的单位,须补缴自2002年12月1日起至参保之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2002年12月1日后新成立的单位,自成立之月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从成立时间开始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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