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9〕27号)等规定,现对2010年申报纳税期限作如下安排:
2010年申报纳税期限安排表
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税种
一月1.1-1.20增值税、消费税
1.1-1.20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
1.1-1.12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二月2.1-2.22增值税、消费税
2.1-2.8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三月3.1-3.15增值税、消费税
3.1-3.8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四月4.1-4.20增值税、消费税
4.1-4.20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
4.1-4.12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五月5.1-5.19增值税、消费税
1.1-5.31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5.1-5.12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六月6.1-6.17增值税、消费税
6.1-6.7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七月7.1-7.15增值税、消费税
7.1-7.15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
7.1-7.7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八月8.1-8.16增值税、消费税
8.1-8.9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九月9.1-9.15增值税、消费税
9.1-9.7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十月10.1-10.26增值税、消费税
10.1-10.26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
10.1-10.15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十一月11.1-11.15增值税、消费税
11.1-11.8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十二月12.1-12.15增值税、消费税
12.1-12.7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特此通知,请各地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