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各民办学校: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教秘[2008]458号)精神,现就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新证启用和换发时间
新修订的办学许可证自2008年9月1日开始启用,教育部组织印制的原办学许可证自201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2010年1月1日前已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由审批管理机关进行审核、检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修订的办学许可证。
新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达到发证要求的,由审批机关直接发给办学许可证。
二、新证样式和填写要求
修订后的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副本。填写内容共12项。分项填写要求如下:
1、名称: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名称。
2、地址: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3、校长:学校董事会(理事会)聘任,审批机关核准的校长姓名。
4、举办者:审批机关批准的以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举办学校者。联合举办学校的,按联合办学协议中明确的出资额多少为序,由多到少,最多填写三个出资者。
5、学校类型:审批机关批准的学校类型(如幼儿园、小学、中学等)。
6、办学内容: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层次、类型、形式。
7、主管部门:主要管理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8、发证机关:审批机关
9、有效期限:自审批机关发证之日起计算。
10、备注: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须注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11、年度检查情况: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加盖年检戳记。
12、编号:15位数。
第1位数为发证机关代码,“0”教育部,“1”地方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
第2—7位为学校所在地的国家行政区划代码,其中2—3位数为省级,2—5位数为地级,2—7位数为县级。
第8位为学校类型代码,“0”本科学校(含独立学院),“1”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2”其他高等教育机构,“3”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4”普通初中或职业初中,“5”小学,“6”幼儿园,“7”培训学校,“8”其他。
第9—14位数为学校排序。
第15位数为学校性质代码,“0”为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1”为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三、工作程序和办法
本次换证分三个阶段进行:
1、清理、审核、登记阶段
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先对辖区内的民办学校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进行清理,督促各合法举办的民办学校按要求如实填好《民办学校备案表》(见附件1)、认真填好《安徽省民办教育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和《安徽省民办学校简明登记表》(见附件3),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进行汇总,认真填好上述统计表和登记表,三种表格的统计数据以2009年12月底的数据为准。
2、报表、领证、发证阶段
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市直民办学校需在2010年5月5日前把《民办学校备案表》(一式两份)、《安徽省民办教育基本情况统计表》(一式一份)和《安徽省民办学校简明登记表》(一式一份)报我局社管办,同时报送上述三表的电子文本。我局社管办按数额分发各县区新的办学许可证,其中市直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由我局审核换发或颁发。换发新证时必须把原办学许可证送交审批管理部门注销。
3、公布结果阶段
各教育主管部门在根据审批管理权限完成换证和颁证工作以后应通过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对所辖民办学校换证和颁证的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四、工作要求
1、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结合正在开展的民办学校年检工作统筹安排好换证的相关工作,要把两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重要措施,要注意把握政策,依法进一步规范各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
2、要以换证工作为契机,对本地区的民办教育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通过评估、检查,促进教育机构改善办学条件、完善办学章程、健全组织决策机构、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经审核、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教育机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或撤销、吊销办学许可证。
3、要把换发办学许可证工作同建立和完善教育机构管理档案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换发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教育机构的管理档案,促进对民办教育机构的规范管理。教育机构管理档案包括:申办和设置审批材料、变更申请和审批材料、奖惩决定、年检报告书、学校印章备案表、招生广告和简章等备案材料。
附件:1、民办学校备案表
2、安徽省民办教育基本情况表
3、安徽省民办学校简明登记表
合肥市教育局
二O一O年元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