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合肥市政府门户网站 www.hefei.gov.cn   2008年07月09日    信息来源:新华网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只供下肢残疾人单人代步使用。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号牌和行驶证方准上道路行驶。
  第三十九条 禁止三轮机动车、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客运。
  第四十五条 三轮机动车、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客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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