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创业园入园企业扶持奖励政策的通知
区属各单位,驻区各派出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建设创新型开发区,促进服务外包、IC设计、创意产业等集聚发展,着力打造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创业园,现将《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创业园入园企业扶持奖励政策》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创业园入园企业扶持奖励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服务外包、软件及IC设计、创意创新型产业集聚发展,着力打造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创业园,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并对开发区有实际税收贡献的入园企业和机构。
第三条 本政策所扶持奖励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⒈主营业务为服务外包(包括信息服务外包、人力资源外包、呼叫服务外包、研发设计外包、供应链管理外包等)、软件开发应用、集成电路设计、创意产业(动漫、网游、工业设计)等。
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创办人是熟悉业务、精通管理的专职人员,企业拥有优秀的研发和经营管理团队。
⒊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⒋入园企业需按照园区统一管理签订入驻协议。
第二章 运营扶持
第四条 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在园区新设立企业,一年内员工总数达到30人(服务外包企业达到50人),二年内年营业收入增长超过30%,综合税收不低于500元/平方米.年,给予平均每人不超过10平方米的前两年100%、后两年50%的房租补贴;其它经开发区认定的符合条件注册设立的入园企业,给予平均每人不超过8平方米的第一年100%、第二年50%的房租补贴。
第五条 与园区产业发展相关的培训机构,给予平均每人不超过10平方米的两年办公场所房租100%补贴、培训场地房租50%补贴。
第六条 房租补贴起始时间自企业正式入驻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七条 对入园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的各项行政性收费省、市留成部分,实行免征;对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实行零收费。
第八条 按照国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九条 园区内企业所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自企业入驻年度起,前两年100%奖励企业、之后三年50%奖励企业。
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和(重点)新产品,从认定之日起所缴纳增值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
第十条 对园区内符合条件的入驻企业,视项目具体情况通过资金补助、贷款贴息、引导基金、风险投资等方式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支持。
第三章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扶持
第十一条 对新建并纳入开发区集成电路和服务外包等公共服务体系的平台项目,园区将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的资助一般不超过100万。
第十二条 根据平台运营企业服务园区企业的数量和效果,自开业起三年内给予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运营服务补贴。
第四章 人才引进和培训扶持
第十三条 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区创办企业的,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公司注册资金50%、最高100万元资助。留学回国人员创办企业的,参照给予同等额度的资助。
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奖励。对入园企业高级技术、管理人员,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园区内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在开发区内开展服务外包培训、并向区内服务外包企业输送人才。其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区内服务外包企业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吸纳产业人才。对企业吸纳与园区产业相关的专业和技能人才,并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正式录用三个月后,给予企业一次性入职培训补贴。本科及以上学历或高级工以上技术等级的每人补贴1000元,大专学历或中级工技术等级的每人补贴500元。
第五章 认证和专利奖励
第十七条 服务外包国际认证补贴。与服务外包有关的国际认证包括: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证、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标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等。
服务外包企业获得上述认证的,给予不超过认证费用的50%的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发展自主知识产权,对企业专利申请费用给予适当资金补贴。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每件资助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500元。
对发明专利在我区实现产业化且效益显著的给予50-200万元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鼓励开发区政府部门和企业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数据处理等不涉及秘密的业务外包给入园的专业外包企业。
第二十条 区经贸发展局负责园区企业及项目扶持资金的组织申报及初审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本办法中所有财政扶持资金的审核、兑现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中与国家、省市相关政策重叠的,入园企业和机构不重复享受,按最优惠的政策兑现。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由区经贸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