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农委、财政局及有关乡(镇):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加快新农村建设推进力度,统筹全市城乡发展,现将2010年合肥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专项资金以省、市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市实施的土地整治和新农村建设整村推进项目为重点,兼顾其它具有全市性示范效应的建设项目。
(二)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包括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区域主导产业发展、村庄环境综合整治、社会事业发展等,重点支持土地及宅基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整村推进项目。
二、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基本原则
(一)规划先行。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合肥市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要求。
(二)突出重点。体现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我市新农村建设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对关系民生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予以优先、重点支持。
(三)注重绩效。将绩效理念融入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分配、管理的全过程,根据“事前确定绩效目标,事中加强监督管理,事后实施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的全过程绩效评价管理体系,将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择优分配、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有效结合,提高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
(四)公开公正。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分配拨付、使用管理等,按照“公开条件、乡镇申报、县(区)初审、市级审查、专家评审、联合审核、网上公示、审批下达、验收拨付”的程序,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三、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村必须已完成布点建设规划;
(二)各申报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30%;
(三)申报项目必须是当年可以开工、竣工,年内可以见效的项目;
(四)申报项目村要有特色产业支撑,优先支持与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紧密联系,具有区域优势主导产业基础的示范村建设;
(五)申报项目必须已纳入市级新农村建设储备项目库。
四、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市农委负责组织合肥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各县(区)农委会同财政部门于2010年8月18日前,将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联合报送市农委、市财政局。
(二)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包括:
1、新农村建设项目申报文件、申报文本和村庄规划;
2、新农村建设项目绩效目标;
3、县(区)发改委立项批复;
4、县(区)农委初审意见、财政局项目资金落实证明;
5、规划选址意见书;
6、施工设计图纸;
7、其他相关材料。
(三)各县(区)政府应建立拟建项目储备制度,并报市农委实行动态管理。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应从已储备项目中提取。
五、专项资金的审批
(一)各县(区)农委、财政局收到乡镇申报材料后,根据辖区内的行政村建设实际情况,对申报的建设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并以文件形式联合上报市农委和市财政局。全市安排的新农村建设项目个数控制在10个以内,其中每个县申报的项目个数原则上不超过3个,每个城区申报的项目个数原则上不超过1个。
县(区)农委初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项目是否已编制村庄布点建设规划;
2、项目建设的示范性、效益性、合法性评估;
3、申报项目的工程量和实际工程量是否相符。
县(区)财政局初审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的项目资金筹措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2、项目申报单位能否有足够的资金保证项目完成。
(二)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在县(区)初审的基础上,对申报项目进行部门审查。
(三)凡属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再进入下一步的评审程序:
1、不符合项目申报范围;
2、申报材料不完备;
3、社会性、经济性和示范性效益不明显;
4、项目建设自筹资金没有落实;
5、不属于合肥市新农村建设项目库中的项目。
(四)在部门审查的基础上,按照招投标程序对符合参评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会分为绩效目标陈述、现场答辩、专家评分等环节进行。专家评审实行百分制打分,从高分到低分提出综合评审意见。
(五)专家评审组的组建:
1、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知识面广、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作风民主、业务能力强;
2、评审组成员的专业结构应配置合理;
3、根据项目情况从专家库随机抽选5—7名专家,组成评审组。评审时按照项目特点、专家特长推荐专家组长,由专家组长组织评审会;
4、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与参审项目有直接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该项目的评审。
(六)专家评审时对不同类型项目按项目基本要求设立分值,并着重以下评审内容:
1、项目是否符合新农村总体规划要求;
2、项目绩效目标设定是否合理、科学;
3、项目前期准备情况,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4、申报项目的工程量和实际工程量是否相符;
5、项目能否当年开工、竣工;
6、项目依法建设情况等。
(七)各评审组成员对所评审的项目分别填写《专家评审意见表》并对评审项目进行评价打分,由评审组组长综合专家组意见提出综合评审意见和项目的评审排序,以此作为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之一。
(八)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评审过程的监督。
(九)根据年度市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预算额度、新农村建设重点工作需要等情况,市农委和市财政局共同提出市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项目补助方案,并在《合肥晚报》、市农委和市财政局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十)对公示发现不符合合肥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条件及弄虚作假的项目,经核实,取消其奖补资格。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后,及时下达年度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补助计划。
六、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
(一)市农委和市财政局根据联合下文所确认的项目,一次性将补助资金拨付项目申报单位所在的县(区)财政局。
(二)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后,填写《合肥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申请拨付开工补助资金。在审核拨付资金时,县(区)农委应当重点审查项目的规划许可、依法确定施工队伍(施工监理队伍)、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领取等依法建设情况。县(区)财政局应将项目招投标作为奖补资金拨付的前置条件,对未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一律不予拨付资金。开工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补助资金总额的50%。凡违反项目建设程序和违法建设的一律不得拨付补助资金。
(三)项目竣工验收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填写《合肥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补助项目验收表》,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报县(区)农委、财政局进行审查初验。县(区)农委、财政局将初验情况报告市农委、市财政局。经市农委、市财政局复验确认验收合格后,县(区)财政局拨付项目剩余的补助资金。验收不合格的收回剩余的补助资金。
七、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农委负责项目建设实施、运行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及项目资金进行审核,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及绩效问责。
(二)新农村建设项目要建立和落实项目建设法人制、合同制、工程项目监理制、工程建设招投标制、财政支农资金报账制,并接受县(区)级农委的监督指导。
(三)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预期绩效目标的乡镇,予以通报批评并收回专项资金,同时在今后三年内不再对项目所在乡镇安排财政性扶持资金。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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