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在充分调研和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近日联合发文,从以下几方面规范我市市区幼儿园收费管理。
一、规范幼儿园收费项目
我市市区所有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均按照统一的收费项目收费。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可按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向幼儿提供伙食的,可代收伙食费。
从2009年春季学期起,各公办幼儿园在正常开园时间内,一律按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与要求安排教学。除保育教育费和伙食费外,幼儿园在规定的在园时间内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支教费等。
二、明确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上限标准为:省一类公办幼儿园每生每学期2000元;市一类公办幼儿园每生每学期1800元。普通公办幼儿园每生每学期最低收费标准100元,最高收费标准1400元,普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各区物价局、教育局根据本区普通公办幼儿园的办园水平,在最高、最低收费标准范围内,核定各幼儿园具体收费标准,报市物价、教育部门备案。
上述省一类和市一类收费标准为公办幼儿园的收费上限,幼儿园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下浮不限。实行寄宿制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可在同类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30%。
三、民办幼儿园(持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保育教育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合肥市民办幼儿园成本申报有关要求合理确定办园成本,报经所属物价部门审核后,将备案收费标准公示。
四、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费。幼儿园为幼儿供应伙食的,按月收取伙食费(幼儿家长要求按学期缴费的也可按学期缴费),并按实际核算成本每月结算,多退少补。结算情况必须张榜公布。
五、我市省直机关、大专院校和部队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统一执行合肥市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
六、流动人口子女与本市幼儿享受同等政策。
七、以上规定自2009年春季开学起执行。公办幼儿园一次性缴纳三年捐资助学费的幼儿按原标准缴费。一次性缴纳一学年捐资助学费的幼儿2009年春季学期仍按原标准缴费,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执行新的收费标准。其他幼儿从2009年春季学期开始执行新的收费标准。
八、上述规定适用于我市市区,各县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合肥市物价局 二OO九年二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