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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支付办事指南
"中国·合肥"政府门户网站 www.hefei.gov.cn   200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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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法规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

  2、《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169号令);

  3、《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合政[2005]140号)。

  二、办理程序

  1、工伤快报:参保单位发生工伤(亡)事故后,必须在48小时内电话或书面快报市劳动保障局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处;

  2、工伤治疗:职工发生工伤应就近抢救治疗,须转诊转院治疗的,必须由院方提出意见,市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审批后,方可转院;

  3、待遇申报:

  (1)报销工伤医疗待遇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  单位应在职工医疗终结30日内填报《合肥市企业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并携带工伤认定书、病历、医疗费发票及费用清单、劳动能力鉴定费原始发票及委托书、辅助器具配置清单和发票等材料;

  (2)报销伤残补偿待遇  应由单位填报《合肥市企业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并携带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等;

  (3)报销工亡补偿待遇  应由单位填报《合肥市企业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并携带工亡认定书,符合供养条件的,须提供供养直系亲属证明等材料;

  (4)以上待遇兼有第三者侵权所致的,还须提供民事赔偿等材料。

  4、待遇支付  每月22日前将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转至职工所在单位;伤残待遇和工亡补偿待遇委托邮政局进行社会化发放。职工可就近到邮政储蓄网点领取。

  三、办理地点

  九狮桥街兴泰大厦六楼市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

  四、联系电话
  267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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